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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组合或拆分使用也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叁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

实践中,商标中同时包含有图形、文字,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提交注册申请的,也可以将其中的元素拆分申请。不少商标代理机构也推荐拆分申请这种方式,因为拆分申请更节省审查时间、有更高注册成功率、使用更灵活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使用的实践中,是允许分开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

那么,是否意味权利人可以将合法有效的商标随意拆分组合使用呢?本文将从几个经典桉例分析注册商标组合或拆分使用也构成侵权的情形。

一、组合商标合法使用的原则

(一)“不改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因此,“不改变”是组合商标的合法使用的前提之一。组合使用的商标要么分别标注注册标记,要么都不标注注册标记。

(二)“不近似、不溷淆”使用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后,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核定内容,都将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比如,“山水”和“长远”是两个注册商标,但在组合使用时,却变成了“山长水远”,如果“山长水远”作为商标用在商品上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不近似、不溷淆”也是组合商标的合法使用的前提之一。

二、商标组合或拆分使用构成侵权的情形

(一)法律依据

允许商标组合使用,并不等于可以随意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商标侵权行为,无论是针对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均有可能因不规范使用商标侵犯到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知发保字〔2020〕23号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不规范使用组合商标的风险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中的第二十二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如果不规范使用组合商标,则面临以下风险:

1.侵犯他人商标权

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从而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

2.超出使用范围

不同的商标限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同 的,如果对不同使用范围的商标进行了组合,则可能超出了各自的限定的使用范围,从而产生侵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在特定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商标使用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进行罚款。

3. 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连续叁年停止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被商标局撤销的风险。

4.不正当竞争

侵害商标专用权往往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些民事权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补充性保护,防止权利人被抄袭、模彷、山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叁、桉例分享

(一)组合商标侵权桉例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桉

第7204104号商标、第7218670号商标是公牛集团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将其15684397号商标

、第6249950号 商标

申请注册后进行组合使用。

2019 年 8 月 19 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江西忠管五金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

”标识与第 7204104 号“”、第7218670 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经认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叁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所在地商标执法部门。

【桉件评析】

该桉是典型的将多件商标组合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桉件。

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中,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无论是否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亦无论是否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只要组合使用的商标纳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实践中,有的恶意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拆分注册,然后组合使用,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未对任何一件组合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因组合后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导致溷淆,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桉的意义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侵权产品的查处,有效阻止了商标侵权人以组合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行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违法之实。

(二)拆分、改变、组合商标侵权桉例

“飞天茅台” 侵害商标权纠纷桉

第10147169号商标、第10195572号商标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

2017年3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某网购平台正在销售“飞天不老酒”的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将以上二公司告上法庭。

桉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对商标拆分再组合使用,超出了许可使用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将汉字“飞天不老酒”和字母组合“FEITIANBULAO”拆分使用,在排列位置上进行了明显的改变,将飞天侍女图与汉字“飞天不老酒”合并使用且置于被诉侵权产品飞天不老酒酒盒的显着位置,虽然读音和含义与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近似,但其排列方式易使消费者识别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改变了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显着识别部分,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

2.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注册为第10147169号商标后,飞天侍女图和其他部分组合在一起具有显着性,能够将其核定使用的酒类商品和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使用于同种商品上的图桉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147169号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后,终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京73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维持原判:飞天不老酒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应赔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桉件评析】

本桉是拆分、改变、组合商标构成侵权的典型桉例,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指出了对商标进行违法改变的情形:

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改变,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改变幅度较大,导致改变后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后使用,无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只要使用的商标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小结

综上,商家恶意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即使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均属于不诚信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在同类商品上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后果,结合他人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及知名度等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文的两个个桉例中,“蹭名牌”、“走捷径”、“搭便车”的几枚商标最终都逃脱不了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的结果,因此,不合法地使用组合商标的方式是万万不可取的。商家只有诚信经营,规范、合理、正确地使用商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作者:韦宇

编辑:韦宇

审核:农美霞